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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7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377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京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票款或貨款?若請求票款,請提出支票(票號:CN0000000至CH0000000) 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若請求貨款,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地址(系爭德誠聯合法律事務所函所載之當事人係多隆五金制品廠而非個人名義)及正確之請求利率(不得超過法定利率),並提出買賣契約書或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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