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0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03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翔駿美容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聖暉石材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要請求,請補正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其請求之利率(利息若未約定,得依法定利率5 ﹪)。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