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1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411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丙○○○(亞洲)有限公司(即Polaris Capital(Asia) Li.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美商鼎石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玖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