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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5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45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 理 人 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己○○
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癸○○
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申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寅○○
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甲○○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貳萬玖仟柒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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