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63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島嶼視覺創意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船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