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66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保立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莒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莒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公司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