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49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9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彤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六商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六商企業有限公司或六商實業有限公司?),並提出相對人之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