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井金屬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票款時,應提出全部支票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若請求借款時,請求利率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分之五。) 二、請釋明乙○○個人應連帶給付之依據(系爭契據之當事人為公司非個人)。 三、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依據(系爭契據並未約定)。 四、請提出支票影本(票號:VC0000000)、其退票理由單之清晰影本及其背書清晰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書 記 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