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0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簡水燦即偉勝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偉祥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簡水燦即偉勝企業社係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書 記 官 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