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斯萊專業照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與所檢附之支票影本、退票理由單影本所載不符)。 二、請提出退票理由單正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書 記 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