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發工程行、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發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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