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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1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13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吸引力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與吸引力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且利息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本件係請求借款或票款,抑或是其他請求依據?請具體陳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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