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37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已為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書 記 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