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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3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3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已為通知之相關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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