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3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金寶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積智日通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書 記 官 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