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5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57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昶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開瑞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開瑞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是否為相對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757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開瑞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開瑞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是否為相對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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