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5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57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昶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開瑞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丙○○

      甲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零玖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