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5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57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昶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開瑞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丙○○
甲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零玖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