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王文良即大豐水泥壓送工程行、樓、沅泓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42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文良即大豐水泥壓送工程行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沅泓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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