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6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67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丁○○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錢龍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甲○○
丙○○
乙○○
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錢龍旅行社有限公司、甲○○、丙○○、乙○○、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得向債務人甲○○、丙○○、乙○○、戊○○請求給付支票票款之依據(其並非發票人,是否為背書人?若為背書人,應提支票背面之影本)。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支票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