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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6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67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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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債權人
1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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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醇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98年2 月27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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