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6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67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品陳企業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1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酒展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醇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98年2 月27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