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9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東明即鑫速達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世偉打字印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與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書 記 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