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6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62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全能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壹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系爭支票(票號:UA0000000) 提示日為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即退票日),有卷附之聲請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可稽,是聲請人於提示日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