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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28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280號

聲請人
全位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7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全位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則請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全體董事之最新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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