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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79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795號

聲請人
名利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由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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