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01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人為股票權利人善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二、委託書及股票掛失書應補蓋委任人公司大小章及受託人印章。 三、請提出報案證明書正本,並請更正持有人為善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