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8年度司催字第215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15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 │1000 │ │ ├──┼────────────┼───────┼───┼────┼───┤ │002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 │1000 │ │ ├──┼────────────┼───────┼───┼────┼───┤ │003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1 │1000 │ │ ├──┼────────────┼───────┼───┼────┼───┤ │004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 │1000 │ │ ├──┼────────────┼───────┼───┼────┼───┤ │005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 │1000 │ │ ├──┼────────────┼───────┼───┼────┼───┤ │006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1 │1000 │ │ ├──┼────────────┼───────┼───┼────┼───┤ │007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1 │1000 │ │ ├──┼────────────┼───────┼───┼────┼───┤ │008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1 │1000 │ │ ├──┼────────────┼───────┼───┼────┼───┤ │009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 │1000 │ │ ├──┼────────────┼───────┼───┼────┼───┤ │010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9-NX-98234-3 │1 │220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書 記 官 周素芸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券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