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8年度司催字第234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34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0000-0 │1 │1000 │ ├──┼───────────────┼─────────┼───┼───┤ │002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0000-0 │1 │1000 │ ├──┼───────────────┼─────────┼───┼───┤ │003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75-ND-000000-0 │1 │1000 │ ├──┼───────────────┼─────────┼───┼───┤ │004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 ├──┼───────────────┼─────────┼───┼───┤ │005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 ├──┼───────────────┼─────────┼───┼───┤ │006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 ├──┼───────────────┼─────────┼───┼───┤ │007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 ├──┼───────────────┼─────────┼───┼───┤ │008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 │1 │1000 │ ├──┼───────────────┼─────────┼───┼───┤ │009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569 │ ├──┼───────────────┼─────────┼───┼───┤ │010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458 │ ├──┼───────────────┼─────────┼───┼───┤ │011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76-NX-1034-5 │1 │107 │ ├──┼───────────────┼─────────┼───┼───┤ │012 │中國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81-NX-58031-7 │1 │906 │ ├──┼───────────────┼─────────┼───┼───┤ │01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0 │1 │1000 │ ├──┼───────────────┼─────────┼───┼───┤ │01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0 │1 │1000 │ ├──┼───────────────┼─────────┼───┼───┤ │01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0 │1 │1000 │ ├──┼───────────────┼─────────┼───┼───┤ │016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0 │1 │1000 │ ├──┼───────────────┼─────────┼───┼───┤ │017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0 │1 │1000 │ ├──┼───────────────┼─────────┼───┼───┤ │018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0 │1 │1000 │ ├──┼───────────────┼─────────┼───┼───┤ │019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000000-0 │1 │1000 │ ├──┼───────────────┼─────────┼───┼───┤ │020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284 │ ├──┼───────────────┼─────────┼───┼───┤ │02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0 │1 │1000 │ ├──┼───────────────┼─────────┼───┼───┤ │02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0 │1 │1000 │ ├──┼───────────────┼─────────┼───┼───┤ │02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0 │1 │1000 │ ├──┼───────────────┼─────────┼───┼───┤ │02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0 │1 │1000 │ ├──┼───────────────┼─────────┼───┼───┤ │02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0 │1 │1000 │ ├──┼───────────────┼─────────┼───┼───┤ │026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0 │1 │1000 │ ├──┼───────────────┼─────────┼───┼───┤ │027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0 │1 │1000 │ ├──┼───────────────┼─────────┼───┼───┤ │028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0 │1 │1000 │ ├──┼───────────────┼─────────┼───┼───┤ │029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0 │1 │1000 │ ├──┼───────────────┼─────────┼───┼───┤ │030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0-0 │1 │1000 │ ├──┼───────────────┼─────────┼───┼───┤ │03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669 │ ├──┼───────────────┼─────────┼───┼───┤ │03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0 │1 │1000 │ ├──┼───────────────┼─────────┼───┼───┤ │03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0 │1 │1000 │ ├──┼───────────────┼─────────┼───┼───┤ │03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0 │1 │1000 │ ├──┼───────────────┼─────────┼───┼───┤ │03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0 │1 │1000 │ ├──┼───────────────┼─────────┼───┼───┤ │036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0-0 │1 │1000 │ ├──┼───────────────┼─────────┼───┼───┤ │037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 ├──┼───────────────┼─────────┼───┼───┤ │038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 ├──┼───────────────┼─────────┼───┼───┤ │039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 │1 │1000 │ ├──┼───────────────┼─────────┼───┼───┤ │040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636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書 記 官 王振發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券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 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 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