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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40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8年度司催字第2400號

聲請人
光隆工程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400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香港商三洋聯合有限│彰化商業銀行中山北│98年8月10日 │187,845元 │DR0000000 ││ │公司商用設備分公司│路分行 │ │ │ │└──┴─────────┴─────────┴──────┴─────────┴─────┘

附記: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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