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8年度司催字第241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412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 │001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9-NX-74525-4 │1 │106 │ │ │原名: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002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1 │1000 │ │ │原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003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1 │1000 │ │ │原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004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1-NX-40535-4 │1 │273 │ │ │原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005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3-NX-94195-0 │1 │404 │ │ │原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006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1 │278 │ │ │原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007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1 │367 │ │ │原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008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1 │514 │ │ │原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009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1 │788 │ │ │原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010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1 │756 │ │ │原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011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1 │877 │ │ │原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書 記 官 陳麗霞 附記: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