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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8年度司催字第247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473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2-ND-79-9 │1 │1000 │ │ ├──┼───────────────┼───────┼───┼────┼───┤ │002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2-ND-80-5 │1 │1000 │ │ ├──┼───────────────┼───────┼───┼────┼───┤ │003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2-ND-81-7 │1 │1000 │ │ ├──┼───────────────┼───────┼───┼────┼───┤ │004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2-ND-82-9 │1 │1000 │ │ ├──┼───────────────┼───────┼───┼────┼───┤ │005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2-NE-69-5 │1 │10000 │ │ ├──┼───────────────┼───────┼───┼────┼───┤ │006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2-NE-70-1 │1 │10000 │ │ ├──┼───────────────┼───────┼───┼────┼───┤ │007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2-NE-71-3 │1 │10000 │ │ ├──┼───────────────┼───────┼───┼────┼───┤ │008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2-NE-72-5 │1 │10000 │ │ ├──┼───────────────┼───────┼───┼────┼───┤ │009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2-NE-73-7 │1 │10000 │ │ ├──┼───────────────┼───────┼───┼────┼───┤ │010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2-NX-23-2 │1 │915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周素芸 附記: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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