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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53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535號

聲請人
萬隆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535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廖思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1,748元 │98年11月30日│CI0000000 │4個月 ││ │ │建北分行 │ │ │ │ │├──┼───┼────────┼───────┼──────┼─────┼──────┤│002 │廖思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3,648元 │98年12月31日│CI0000000 │5個月 ││ │ │建北分行 │ │ │ │ │└──┴───┴────────┴───────┴──────┴─────┴──────┘

附記: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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