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77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277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 │00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 │1 │53 │ ├──┼───────────┼───────┼──┼───┤ │00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00-0 │1 │1000 │ ├──┼───────────┼───────┼──┼───┤ │00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5ND000000-0 │1 │1000 │ ├──┼───────────┼───────┼──┼───┤ │004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 │1 │1000 │ ├──┼───────────┼───────┼──┼───┤ │005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 │1 │1000 │ ├──┼───────────┼───────┼──┼───┤ │006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 │1 │1000 │ ├──┼───────────┼───────┼──┼───┤ │007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 │1 │1000 │ ├──┼───────────┼───────┼──┼───┤ │008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 │1 │1000 │ ├──┼───────────┼───────┼──┼───┤ │009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 │1 │1000 │ ├──┼───────────┼───────┼──┼───┤ │010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 │1 │1000 │ ├──┼───────────┼───────┼──┼───┤ │01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 │1 │1000 │ ├──┼───────────┼───────┼──┼───┤ │01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 │1 │933 │ ├──┼───────────┼───────┼──┼───┤ │01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 │1 │1000 │ ├──┼───────────┼───────┼──┼───┤ │014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 │1 │1000 │ ├──┼───────────┼───────┼──┼───┤ │015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 │1 │1000 │ ├──┼───────────┼───────┼──┼───┤ │016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 │1 │1000 │ ├──┼───────────┼───────┼──┼───┤ │017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 │1 │1000 │ ├──┼───────────┼───────┼──┼───┤ │018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 │1 │1000 │ ├──┼───────────┼───────┼──┼───┤ │019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 │1 │1000 │ ├──┼───────────┼───────┼──┼───┤ │020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 │1 │1000 │ ├──┼───────────┼───────┼──┼───┤ │02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 │1 │1000 │ ├──┼───────────┼───────┼──┼───┤ │02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 │1 │1000 │ ├──┼───────────┼───────┼──┼───┤ │02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 │ ├──┼───────────┼───────┼──┼───┤ │024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 │1 │1000 │ ├──┼───────────┼───────┼──┼───┤ │025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 ├──┼───────────┼───────┼──┼───┤ │026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 ├──┼───────────┼───────┼──┼───┤ │027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 │1 │1000 │ ├──┼───────────┼───────┼──┼───┤ │028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1 │1000 │ ├──┼───────────┼───────┼──┼───┤ │029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1 │1000 │ ├──┼───────────┼───────┼──┼───┤ │030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1 │1000 │ ├──┼───────────┼───────┼──┼───┤ │03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1 │1000 │ ├──┼───────────┼───────┼──┼───┤ │03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 │1 │1000 │ ├──┼───────────┼───────┼──┼───┤ │03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1 │1000 │ ├──┼───────────┼───────┼──┼───┤ │034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 │1 │1000 │ ├──┼───────────┼───────┼──┼───┤ │035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 │1 │1000 │ ├──┼───────────┼───────┼──┼───┤ │036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 │1 │1000 │ ├──┼───────────┼───────┼──┼───┤ │037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 │1 │1000 │ ├──┼───────────┼───────┼──┼───┤ │038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 │1 │1000 │ ├──┼───────────┼───────┼──┼───┤ │039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 │1 │1000 │ ├──┼───────────┼───────┼──┼───┤ │040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 │1 │1000 │ ├──┼───────────┼───────┼──┼───┤ │04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 │1 │1000 │ ├──┼───────────┼───────┼──┼───┤ │04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 │1 │1000 │ ├──┼───────────┼───────┼──┼───┤ │04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 │1 │1000 │ ├──┼───────────┼───────┼──┼───┤ │044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0000-0 │1 │1000 │ ├──┼───────────┼───────┼──┼───┤ │045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 │1 │46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 記 官 鄭美雲 附記: 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