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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44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448號

聲請人
麒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2樓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據號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為ZN0000000與聲請狀之EN0000000 號碼記載不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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