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7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8年度司催字第769號
- 聲請人
- 京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769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財團法人台慶科技教│華南商業銀行台大分│98年1月22日 │55,625元 │IC0000000 │ ││ │育發展基金會 │行 │ │ │ │ │└──┴─────────┴─────────┴──────┴─────────┴────────┴──┘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券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