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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80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98年度司催字第800號

聲請人
美聯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800 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奇蛙設計工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32,600元 │98年4月20日 │AA0000000 │3個月 ││ │司 吳慶文 │分行 │ │ │ │ │├──┼─────────┼────────┼───────┼──────┼─────┼──────┤│002 │奇蛙設計工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260,000元 │98年4月25日 │AA0000000 │4個月 ││ │司 吳慶文 │分行 │ │ │ │ │└──┴─────────┴────────┴───────┴──────┴─────┴──────┘

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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