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 崑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民法第881條之17、民法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張慶祥於民國93年7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張慶祥、第三人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連帶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7月1日起至133年6月3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該筆不動產所有權已於97年8月25日移轉予相對人崑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然上開抵押權不因而受影響。嗣張慶祥、泰瑞家電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張趙月娥及陳寶秀於95年1月25日共同簽發到期日為97年6月16日,面額為10,050,0 00元之本票乙紙。詎經聲請人於到期後提示請求付款,竟未獲清償,共計積欠聲請人8,720,423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件(上均影本)為證。又經本院於98年6月1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