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01號
- 聲請人
- 華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11月4 日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載明,本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係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97年4 月14日所立土地合建契約發生之債務,但所提之債權證明文件係相對人於97年11月4 日簽發之本票,請釋明其間之關連性。
二、提出抵押權擔保範圍內債權證明文件。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