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06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621號
- 聲請人
- 僑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保儀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到期日之記載,為發票人意思表示之內容,如其所記載之日,為曆中所無者,應以該月之相當之日為到期日,俾符合當事人之真意。本件附表編號004 所示之本票到期日誤載為曆中所無之日,揆諸上開說明,應以該月之末日為到期日,俾符合當事人之真意,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10621 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001 │97年8月26日 │40,000元 │97年11月30日│97年11月30日│├──┼──────┼─────────┼──────┼──────┤│002 │97年8月26日 │40,000元 │97年12月30日│97年12月30日│├──┼──────┼─────────┼──────┼──────┤│003 │97年8月26日 │40,000元 │98年1月30日 │98年1月30日 │├──┼──────┼─────────┼──────┼──────┤│004 │97年8月26日 │40,000元 │98年2月28日 │98年2月28日 │├──┼──────┼─────────┼──────┼──────┤│005 │97年8月26日 │40,000元 │98年3月30日 │98年3月30日 │├──┼──────┼─────────┼──────┼──────┤│006 │97年8月26日 │40,000元 │98年4月30日 │98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