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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257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2574號

聲請人
鴻揚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不得大於票面金額)。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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