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40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4029號
- 聲請人
- 台灣賓士資融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住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叁佰陸拾柒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4月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金額新臺幣3,676,642元,利息按年息20%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96年4月7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