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5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5407號聲 請 人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洋洋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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