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56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56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宇軨企業社
- 兼上列一人
- 設臺南縣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成 住同上
- 相對人
- 乙○○ 住臺南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97年7月6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日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15652號│├──┬──────┬─────┬────────┤│編號│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契約編號 ││ │(新台幣) │(新台幣)│ │├──┼──────┼─────┼────────┤│001 │1,143,000元 │762,000元 │114Z0000000000 │├──┼──────┼─────┼────────┤│002 │1,094,400元 │547,200元 │114Z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