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58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5864號
- 聲請人
- 寧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惠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年息2.05% 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15864 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001 │98年3月30日 │12,600元 │98年6月30日 │98年6月30日 │CH0000000 │├──┼──────┼─────────┼──────┼──────┼─────┤│002 │97年12月23日│38,330元 │98年6月30日 │98年6月30日 │CH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