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6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6464號聲 請 人 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寰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 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16464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001 │97年8月2日│100,000元 │98年3月15日 │98年3月15日 │TH0000000 │ ├──┼─────┼─────────┼──────┼──────┼─────┤ │002 │97年8月2日│100,000元 │98年4月15日 │98年4月15日 │TH0000000 │ ├──┼─────┼─────────┼──────┼──────┼─────┤ │003 │97年8月2日│100,000元 │98年5月15日 │98年5月15日 │TH0000000 │ ├──┼─────┼─────────┼──────┼──────┼─────┤ │004 │97年8月2日│100,000元 │98年6月15日 │98年6月15日 │TH0000000 │ ├──┼─────┼─────────┼──────┼──────┼─────┤ │005 │97年8月2日│100,000元 │98年7月15日 │98年7月15日 │TH0000000 │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書 記 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