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86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867號
- 聲 請 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宏泰實業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基本放款利率表。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宏泰實業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基本放款利率表。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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