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867號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宏泰實業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基本放款利率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書 記 官 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