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87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8706號
- 聲請人
- 亞倫藝術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之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5月23日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未載,金額新臺幣15,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98年6月30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