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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9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9344號聲 請 人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李路珈)即假日出版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系爭本票票號:TH124159、TH124160、TH124162、TH124163、TH124165、TH124166、TH124168記載之發票日與聲請狀上附表記載之發票日不符) 二、請釋明本票正確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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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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