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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951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9510號

聲請人
連盈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拓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底簽章。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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