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95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9589號
- 聲請人
-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鉅凱興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佳馨工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佳馨工業有限公司之地址應更正為「設臺中縣大里市○○路852 巷20之3 號2 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