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9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9630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章安即宏冠企業社、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黃章安、甲○○正確之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黃章安即宏冠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書 記 官 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