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00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0037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佑城路面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20037 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 │ │├──┼──────┼─────────┼──────┼──────┼────┤│001 │96年1月16日 │200,000元 │96年3月16日 │97年4月15日 │435240 │├──┼──────┼─────────┼──────┼──────┼────┤│002 │96年2月6日 │550,000元 │96年4月6日 │97年4月15日 │435241 │├──┼──────┼─────────┼──────┼──────┼────┤│003 │96年2月12日 │200,000元 │96年4月12日 │97年4月15日 │435242 │└──┴──────┴─────────┴──────┴──────┴────┘